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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权谋“房”,这样的权力观必须纠偏!

人民网评 向学笙 人民网评 2022-06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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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以权谋“房”,是以权谋私的一大重灾区。近段时间,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多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,其中不乏与“房”有关的情节。

 在以权谋“房”的过程中,房子已经不再是具有居住属性的市场商品,而是成为不法商人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诱饵、腐败分子主动谋取私利的工具。当房子变成了“略表心意”“打点疏通”,也就自然成了贪腐的导火索,最终引火上身。

文|向学笙

责任编辑|秋晓

排版|徐玉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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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占住房、低价购房、超标购房、公款购房……近段时间,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多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,其中不乏与“房”有关的情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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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听说有人把房子卖给了管理服务对象,价格还能卖得高一点。”在这种思想作祟下,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原副关长、调研员朱春霞找到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。朱春霞曾利用职务便利,接受叶某的请托,为其公司在信息系统推广、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。

朱春霞没有避讳,直接对叶某讲有一套二手房想出售,问其是否愿意买。此时,同一小区同样户型的房子刚刚以250万元成交,而朱春霞却准备以380万元的价格卖出。

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,朱春霞帮过很多忙,所以当她提出要卖房时,无论要价多少都答应。”叶某说,他当场就表示愿意购买,其实是想借买房的机会送钱。

鉴于直接按照朱春霞提出的价格成交,向她购买房屋就有利益输送的嫌疑,所以,他们找到一家房产中介操作买房的事情。双方“砍价”时,叶某先把房价从380万元提到400万元。考虑到整数交易不太自然,双方又协商把价格定为398万元,叶某直接支付了200万元作为预付款。

然而事情并非一帆风顺,受当时的限购政策影响,叶某找来的买房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。随后,叶某找到朱春霞,告诉她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购房,付的定金是不用还的,并补了一个定金条给朱春霞,继续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。

如此一番交易,朱春霞的房子还在手里,却得到了200万元的“违约金”。最初通过高价售房形式进行的交易型受贿,演变成了利用违约责任进行的交易型受贿。

图片来源:新华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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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权谋“房”,是以权谋私的一大重灾区。胆大者有之,有人公然索取、收受、借用他人房产;动脑筋者有之,有人以极低折扣和优惠,从开发商手中“购买”商品房,再转手倒卖攫取非法利益;钻空子者有之,有人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,倒卖房号谋利,通过虚报、伪造的方式将公房转移到自己的名下……不管是明目张胆的行为,还是费尽心思的交易,都将房子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载体,不仅构成滥用职权,背后还牵涉出行贿受贿的问题。

梳理近年来各地查处的案例,从交易的表现形式看,除像朱春霞一样“高价售出”外,还有的是“低价购买”。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原党委书记蒋德川为本人及其他两人“争取”低价购房,四套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387万余元。有的则是“以旧换新”。杨尚春在担任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期间,利用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将自己一辆价值4.2万元的面包车置换给某空调制造商企业,收受该企业法人代表陈某送予的一辆价值13.9万元的全新轿车。

以权谋“房”、以房敛财,本质上是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、职务便利,陷进权力滥用、权钱交易的漩涡。这当中,有围猎者的处心积虑,也有被围猎者的贪婪腐化。在以权谋房的过程中,房子已经不再是具有居住属性的市场商品,而是成为不法商人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诱饵、腐败分子主动谋取私利的工具。当房子变成了“略表心意”“打点疏通”,也就自然成了贪腐的导火索,最终引火上身。

受利益驱动,有些人嗅到“商机”,在一买一卖间“获利”。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、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,凭借着“辗转腾挪、低买高卖”的手段,先后出售房产14套,获利近千万元。在他的几十套房产中,除了少部分来自直接索要外,大部分房产都有一个共性特点,那就是利用其职权通过他人运作,低买高卖获利,中间还掺杂着索要、放贷、顶账、更换、装修、他人代付款等问题。

以权谋“房”者,最终也“栽”在了房子上,这既在意料之中,也是情理之中。

有落马官员忏悔:“把权力用错地方,就会逐渐迷失、滑向深渊。”反腐高压之下,以权谋“房”还敢顶风作案,还是思想总开关拧得不牢的后果。一些党员干部在权力姓“公”不姓“私”这个问题上仍然犯糊涂,在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的道理上还是心存幻想。要知道,一个干部只有把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总开关拧紧了,把思想觉悟、精神境界提高了,才能从不敢腐到不想腐。对每一个党员干部来说,任何时候都要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,敬畏党、敬畏人民、敬畏法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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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权谋“房”,不管形式如何隐蔽、手段如何高明,终将原形毕露,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。在这一方面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明文规定,在分配、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、集体利益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;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也有条文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,以受贿论处。让这些制度规定的“牙齿”更加锋利、“笼子”更加严实,就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不敢谋、不能敛,努力做一个一心为公、一身正气、一尘不染的人。

心有所畏,方能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。给权力的运行“划红线”“布雷区”,标注“警戒线”和“高压线”,才能根治以权谋“房”、以房敛财的乱象,还风清气正、朗朗乾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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